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訂戶契約書

聯禾有線電視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營業地址:宜蘭市東港路校舍巷2823號,代表人:賴弦五,以下簡稱甲方提供本收據之客戶(以下簡稱乙方)收視、收聽及使用有線電視視訊服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約款:

第一條  契約有效期間如收據收費期間。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之選擇,於約定處所同本收據之客戶地址,接用服務之電視機壹台,提供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頻道數○○○(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複播送之頻道)。甲方提供之收視頻道表詳甲方網站或甲方所提供之電視節目表。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應使乙方得以正常收視,收聽及使用有線電視。
契約期滿,雙方
未訂新約時,如甲方繼續提供有線電視視訊服務,而乙方未於一週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本契約依有效期間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之契約條件有利於乙方者,優先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第二條  甲方之收費標準依宜蘭縣政府951130府秘新字第0950149651B號函規定如下:基本頻道收視費每戶月繳新台幣(下同)580元、季繳1740元、半年繳3380元、年繳6750元、低收入戶收視費半價優待;主機裝機費1500元;單一分機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收裝機費5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收裝機費800元;室內移機費每機500元、室外移機費每機800乙方於契約期滿或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乙方於契約期滿或終止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乙方違反本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三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乙方另得選擇雙月繳1160元,或經甲方同意後以其他繳費期間方式繳費。
乙方應繳費用之項目、繳付期限、繳付方式等詳如繳費收據。乙方於接獲甲方之繳費通知後,應於通知上所載繳費期限前選擇下列方式繳費:□超商代收  □自行繳款  □派員收款  □郵局劃撥  □銀行郵局轉帳  □信用卡。未約定繳費期間、繳費方式者,則以前次收費期間、超商代收方式為之。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乙方仍依前項約定之應繳費用繳付。但如約定之應繳費用高於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收費標準時,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收費標準繳付。繳付方式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前十天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拒絕。

第三條  甲方應依所提供之節目表播放節目,並維持所提供頻道節目內容及畫面之完整性。但因公共利益或突發事件所必要者,不在此限。甲方違反前揭約定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日之收視費(收視費指月收視費之三十分之一,以下同)

第四條  乙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甲方於接獲乙方維修通知時,除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事由外,應於三天內到修,並約定修復時間。甲方違反前項到修時間或修復時間始行修復時,乙方得按日請求減少日收視費;如逾到修時間十天以上或逾修復時間十天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月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如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所致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必要器材費用及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半日不得逾300元、一日不得逾600元)。

第五條  除廣告專用頻道外,甲方不得任意更換或全部、部分停止播送任一頻道,如頻道次序調整或因頻道授權契約到期而停止播送時,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依前揭約定,甲方得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前五天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連續五天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每小時播送一次)通知乙方。甲方違反前揭規定者,乙方得請求減少當月五日之收視費或延展五日之收視、收聽及使用。

第六條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頻道數或經主管機關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時,甲方應減收當月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分之二,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

第七條  甲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甲方如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甲方應成立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宜蘭市東港路校舍巷2823號,電話號碼9057999,電傳號碼9387722,網址:www.unioncatv.com.tw ,並指派專人處理申訴案件。另宜蘭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消費者申訴電話號碼:電話直撥1950

第九條  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得隨時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甲方暫時停止或恢復有線電視服務,乙方無需給付暫停收視期間之基本頻道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如已給付,應予抵充恢復有線電視服務後之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條  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前揭終止係因甲方違反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條約定而終止契約者,乙方並得請求相當月收視費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一條  甲方於乙方有下列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限期七日以上期間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一、乙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
二、乙方逾越約定使用範圍,提供自已或他人使用。
乙方有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應自違約之日起依本契約之收費標準增加給付收視費;若有損害甲方所有設備之情形,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乙方故意破壞甲方之傳輸設備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二條  乙方如因本契約約定而得減少或免除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時,該費用乙方如已給付者,甲方應依乙方之選擇退還或抵充次期之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或展延收視期間。

第十三條  本契約於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確定、破產宣告及終止營業時終止。乙方因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致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甲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甲方未盡通知義務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

第十四條  契約終止後,甲方向乙方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惟如乙方因與甲方約定特殊方案享有裝置費或視訊費用優待,而於契約有效期間提前終止者,甲方得依公告費率重新計算應計費用後,餘額再予以退費。

第十五條  除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除外,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方屋內引戶線之線纜及設備拆除,並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逾期不為拆除時,乙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除契約係因甲方違約而終止者外,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第十六條  甲方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時,應依乙方最後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為之。

 

關於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可享之權利義務,依其所公告之相關服務契約條款定之。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訂戶間之權利義務,除本契約之相關約定外,另依據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正廣五字第一六五六五號函修正公佈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